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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迷你倉內不可儲存或存放任何非法及違法物品或進行任何違反香港法例之行為,以及下列任何項目:
a. 食物、食材、食品、飲品、食材原料、食材加工原料(包括或包含奶粉、米、零食、調味品、藥材、動物糧食等)、水果、茶葉或易變壞的物品
b. 動物或任何其他生物或植物(不論生或死,如標本或乾花)
c. 骨灰或靈柩(包括動物)
d. 油漆、汽油、石油、火藥、硝酸鉀、煤油、燃料油或洗滌溶劑等有爆炸性、可燃性及易燃性的物品或液體(如天拿水稀釋液)
e. 化學品、壓縮氣體(如金屬樽裝噴射物品如噴髮膠、殺蟲水等)、輻射品或生物劑
f. 有毒廢料、石綿或其他危險物料
g. 任何可排放煙霧、氣味、臭味或發出能從迷你倉外聽到任何聲音或感受到震動的物品
h. 非法物質、藥物、物品或貨品
i. 任何受法律管制的有害或危險物料
j. 槍械、武器或彈藥
k. 受政府規管戰略物資(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